第七十六条【营利法人的定义及类型】以取得利润并分配给股东等出资人为目的成立的法人,为营利法人。
营利法人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企业法人等。
【条文注解........
本条第1款规定,以取得利润并分配给股东等出资人为目的成立的法人,为营利法人。这一规定强调了营利法人的两个特征:一是成立的目的是取得利润,即以营利为目的。二是取得利润后要分配给股东等出资人,即出资人取得利润。这两个特征同时具备是营利法人与其他法人的根本区别所在。
除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外,营利法人还包括其他企业法人等。根据《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具备法人条件的下列企业,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企业法人登记:(1)全民所有制企业;(2)集体所有制企业;(3)联营企业;(4)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现统称为外商投资企业)(5)私营企业;(6)依法需要办理企业法人登记的其他业。上述这些企业法人,如果不是按照公司法成立的公司法人,没有采用公司法人的组织结构,则属于本条所规定的"其他企业法人"。
|关联法规........
《公司法》第4、8、34条,《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2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