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北京建筑律师张某才等159人、甘肃利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甘肃民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14)民申字第1132号

发布时间:2023-04-19

张某才等159人、甘肃利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甘肃民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14)民申字第1132号

案情简介:甘肃民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民盛公司)与甘肃利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利兴公司)签订施工合同,由利兴公司承包案涉项目施工。合同签订后,利兴公司将劳务部分分包给张某才等共计159人。工程完后,民盛公司未与利兴公司进行最终结算,利兴公司因未收到工程款而无法向张某才等人支付劳务费用,张某才等人遂将民盛公司与利兴公司诉至法院。

裁判观点:尽管民盛公司提供了其支付工程款的证据,但因其和利兴公司并未就案涉工程进行最终结算,故不能证明其不欠付利兴公司工程款。在民盛公司无证据证明其不欠付利兴公司工程款的情况下,二审法院适用2004《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民盛公司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对张某才等159人承担支付工程款的责任,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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