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北京建筑律师五洋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王某耿民间借贷纠纷案,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浙商终字第92号 裁判观点:本案争议的焦点为五洋建设集团股份有

发布时间:2023-04-18

五洋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王某耿民间借贷纠纷案,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浙商终字第92号

裁判观点:本案争议的焦点为五洋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五洋集团)与王某耿签订《借款合同》前,已与王某耿签有《五洋集团内部区域承包责任制合同》,五洋集团向王某耿提供借款的依据是责任制协议的约定,在此情况下,双方签订的《借款合同》能否确定为民间借贷关系。浙江高院认为,五洋集团与王某耿签订的《借款合同》虽与责任制协议有关联,但五洋集团依据《借款合同》向王某耿主张借款合同项下的款项依法有据,理由是:(1)五洋集团提供的其与王某耿于2013年3月4日至同年11月7日签订的《借款合同》,均约定有借款金额、期限、利率、用途,符合借款合同的法律特征,五洋集团依据合同约定向王某耿指定的账户汇入款项,应认定上述款项已经交付,王某耿未归还借款时,五洋集团有权依据《借款合同》向王某耿主张权利;(2)五洋集团虽与王某耿签订有责任制合同,但此为双方间的承包合同,内部承包合同约定的借款到期未还,可在所属项目工程款中扣除,只是表明工程款可作为归还借款的方式之一,并不能以此认定为归还款项的唯一方式,对此,采用何种方式主张权利,可由五洋集团自行选择;(3)内部承包合同约定承包方式为自筹资金,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如双方就内部承包事宜发生争议,可据内部承包合同主张权利。即使存在王某耿任职期间债权债务的清理及各方应承担的相应风险,亦应依内部承担合同的约定另行主张,与本案无涉。
不过,也有少数法院将施工过程中实际施工人从施工企业处所借款项作为"预支工程款"处理,未认定其为民间借贷关系,从而驳回施工企业要求归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

裁判观点:本案争议的焦点为五洋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五洋集团)与王某耿签订《借款合同》前,已与王某耿签有《五洋集团内部区域承包责任制合同》,五洋集团向王某耿提供借款的依据是责任制协议的约定,在此情况下,双方签订的《借款合同》能否确定为民间借贷关系。

浙江高院认为,五洋集团与王某耿签订的《借款合同》虽与责任制协议有关联,但五洋集团依据《借款合同》向王某耿主张借款合同项下的款项依法有据,理由是:(1)五洋集团提供的其与王某耿于2013年3月4日至同年11月7日签订的《借款合同》,均约定有借款金额、期限、利率、用途,符合借款合同的法律特征,五洋集团依据合同约定向王某耿指定的账户汇入款项,应认定上述款项已经交付,王某耿未归还借款时,五洋集团有权依据《借款合同》向王某耿主张权利;(2)五洋集团虽与王某耿签订有责任制合同,但此为双方间的承包合同,内部承包合同约定的借款到期未还,可在所属项目工程款中扣除,只是表明工程款可作为归还借款的方式之一,并不能以此认定为归还款项的唯一方式,对此,采用何种方式主张权利,可由五洋集团自行选择;(3)内部承包合同约定承包方式为自筹资金,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如双方就内部承包事宜发生争议,可据内部承包合同主张权利。即使存在王某耿任职期间债权债务的清理及各方应承担的相应风险,亦应依内部承担合同的约定另行主张,与本案无涉。

不过,也有少数法院将施工过程中实际施工人从施工企业处所借款项作为"预支工程款"处理,未认定其为民间借贷关系,从而驳回施工企业要求归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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