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北京建筑律师工程质量纠纷再审广东华夏建安工程有限公司、陆丰市富成源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粤民申1343号

发布时间:2023-04-18

广东华夏建安工程有限公司、陆丰市富成源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粤民申1343号

裁判观点:广东华夏建安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夏公司)与名晟富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涉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陆丰市富成源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成源公司)签订《预拌砼销售合同书》。该两份合同已提交政府相关部门备案。富成源公司已依约向陆丰市名晟花园(一期)施工工程现场供货,陈某和对结欠富成源公司的货款亦予确认。该案并无证据显示华夏公司与富成源公司另作特别约定,明确华夏公司不负担向富成源公司支付货款之责任。华夏公司应对其违规出借建筑资质、与富成源公司签订购货合同的行为承担相应民事责任。据此,二审法院认定华夏公司应对陈某和的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无明显不当。再审申请人华夏公司所提理由及请求,理据不足,再审法院不予采纳。

参考案例4-3-18广州市新蕴丰混凝土有限公司、广州番禺桥兴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粤民再306号

裁判观点:多份生效法律文书确认广州番禺桥兴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桥兴公司)与柯某之间就涉案工程项目属于施工挂靠关系。而施工挂靠属于规避国家有关部门对建筑企业资质进行管理的行为。桥兴公司规避国家监管让没有建筑工程施工资质的柯某作为实际施工人,将工程项目整体转包给柯某,该转包关系应依法认定为无效,桥兴公司也应当对柯某因购买建筑材料产生的货款承担责任。

原审判决以法律无明确规定被挂靠企业应对挂靠人的外部民事法律行为承担责任为由不确认桥兴公司承担本案所涉债务,适用法律错误,应予以纠正。在责任承担的分配上,柯某作为实际施工人签订《混凝土购销合同》《混凝土购销合同补充协议》,相关混凝土用于其实际施工的工程项目,是直接利益的获得者,应首先承担偿还货款的责任。桥兴公司因任命柯某为工程项目的代表人,且违反国家相关规定对工程项目予以转包,应对柯某所欠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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