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装饰装修水利电力道路公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结算纠纷

发布时间:2020-06-16

南昌xx建筑工程公司 代理人:曹敏,北京工程律师事务所律师,电话:15801061959; 被告:南昌xx城市开发公司 被告:南昌xx建设公司

【案情】2007年1月9日,被告南昌xx城市开发公司与被告南昌xx建设公司签订了中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将自己的综合楼工程发包给被告南昌xx建设公司,包工包料。同年1月22日,被告昆明xx建设公司与原告昆明xx建筑公司签订施工合同,约定被告南昌xx建设公司将其所承包的工程交由原告承包施工,其收取工程结算总价3%的管理费。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因拖欠工程款。争议较大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支付工程尾款980万元

【审理】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南昌xx建设公司将承包的工程全部转包给原告施工,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故双方签订的合同无效。 合同无效后工程质量合格,被告南昌xx建设公司应对原告参照合同约定工程价款支付工程款。被告南昌xx建设公司要求按合同约定扣除3%的管理费,因双方合同无效,其主张没有相关的法律依据,依法不予采纳。 被告南昌xx城市开发公司未欠付被告南昌xx建设公司工程款,故不应承担支付责任。 判决被告南昌xx建设公司支付原告工程尾款人民币980万元

【案情】2016年笔者在河南代理了一个案件,被告利用自己是建设单位发包人的强势地位,在没有经过原告同意的情况下,将发包给原告工程中大部分工程,又分包给他的朋友,经过协商没有达成一致,原告无奈要起诉发包人。原告委托笔者代理此案。笔者通过现场勘查,审查了所有图纸、材料等认为:被告在未经原告同意情况下,擅自把工程又包给第三人,严重地侵害了原告的权益,违法了合同约定的义务及诚实信用原则,原告合同目的不能实现,被告构成根本违约。诉讼请求是解除合同,要求被告承担因被告违约(解除合同)造成的机械租赁费、工资、资金利息、半成品及可得利益损失。案件取得了不错的结果。

建设工程施工无效合同,工程质量也要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否则不能按有效处理。施工合同没有书面合同不一定无效,根据合同法 第三十六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第三十七条 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施工合同没有书面合同不一定无效。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尚未竣工验收,合同终止履行后,承包人扔应承担保修责任,扣除保险金。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尚未竣工验收,质量不合格,承包人过错造成的,应当向发包人赔偿损失。 建筑律师谈无效合同管理费是否有效: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借资挂靠、转包、违法分包,因此借资挂靠、转包违法分包管理费约定无效。实际施工人没有支付义务。建筑律师谈实际施工人无效损失赔偿,实际施工人没有资质与发包人签订施工合同,对合同的无效发包人也有过错,应当各自承担合同无效的过错责任。施工合同无效没有约定造价标准应当包括间接费和利润。 合同无效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参照约定支付工程价款应予支持参照约定支付工程价款是合同无效的折价补偿不是有效处理。

施工合同签订后未履行前被确认无效按缔约过失处理。 施工合同未履行完被确认无效应停止履行、折价补偿、赔偿损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未经过竣工,未验收的情况下,承包人请求发包人支付工程款的,法院不予支持。施工合同无效,验收合格参照约定支付工程价款,不是赋予承包人可以选择定额标准或据实结算,除非双方有约定。多份施工合同无效(例如黑白合同均无效、借用资质的多次签订的合同等),应按实际履行的合同结算工程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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