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建筑工程律师施工合同纠纷符合表见代理的,视为有效签证

发布时间:2020-06-16

原告:安徽某某建筑工程公司;法人代表:黎某某,董事长;原告:王某某,诉讼代理人:曹敏律师,北京建筑工程律师事务所专业律师,工程从业二十年,注册建造师、造价师、监理师,代理全国建设工程、房地产纠纷疑难案件,咨询电话微信:15801061959;

被告:安徽某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法人代表:许某某,董事长;被告:安徽某某工程咨询公司;法人代表:和某某,董事长;被告:安徽某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法人代表:合某某,董事长; 被告:曹某某,个人被告:孙某某,个人

【案情】201年月日,经过招标投标程序,被告安徽某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安徽某某工程咨询公司与被告安徽某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签订施工合同,合同约定由安徽某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建被告安徽某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安徽某某工程咨询公司的工程。工程范围:土建、水电、智能工程;工程价款:1500万元;工程质量:合格;工期:从2016年3月3日开工至2017年3月3日竣工。工程纠纷处理方法:协商处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以向工程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履行】施工合同签订后,被告总承包人安徽某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将其承包的工程转包给被告曹某某个人;被告曹某某个人再次转包给被告孙某某个人;被告孙某某个人最后将工程转包给原告(共同承包)施工。

原告安徽某某建筑工程公司和王某某共同承包工程后,根据图纸,合同及甲方的要求投入了工程所需的人工、材料和机械设备;同转包人达成相关协议;收取了相应的资金,向农民工支付了部分工资。按照合同约定的工期,完成了图纸及相关部分的工程量,竣工验收合格。原告实际施工人要求进行工程结算,被告发包方无理推脱,协商不成,向工程存在的人民法院提起工程纠纷诉讼,要求5被告共同承担支付工程款的连带责任1500万元及签证部分600万元。

【审理】被告发包人抗辩:原告提出的变更签证不是施工合同约定的人员签订,因此没有法律效力;其他4被告抗辩意见同发包人。 代理意见:本律师认为:现场签证,合同以外工作。合同约定以外人市场价格员的签证,符合表见代理的,视为有效签证。虽然未按合同约定时间和形式签证,但有证据证明对方事后认可的,应当认定为有效签证。

【判决】当地人民法院最终采纳了笔者的代理意见,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判决以上5被告承担支付1500万元加上600万元,共2100万元的工程款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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