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北京建筑律师中兴建设有限公司、中兴建设有限公司西宁分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民申6504号

发布时间:2023-04-17

中兴建设有限公司、中兴建设有限公司西宁分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民申6504号

案情简介:2011年6月18日,青海三一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一公司)与中兴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兴公司)签订《青海三一机械生产维修中心土石方工程施工合同》,约定中兴公司承包青海三一机械生产维修中心土石方工程。2011年6月,三一公司与中兴公司签订《青海三一机械生产维修中心土石方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书》,对《青海三一机械生产维修中心土石方工程施工合同》中部分条款进行修改,约定了具体的合同变更内容,并约定《青海三一机械生产维修中心土石方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书》为《青海三一机械生产维修中心土石方工程施工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原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2011年

6月18日,中兴公司与严某华签订了《内部承包施工合同》,约定中兴公司承包的青海三一机械生产维修中心土石方工程由严某华内部承包;工程中标合同价(总价包干)239万元;承包方式:包干、包料、包安全、包质量、包文明施工、包项目债权债务、包违约责任、包项目盈亏;中兴公司与严某华协商一致按总价3万元向中兴公司上缴管理费,中兴公司按进项扣款,其他税金和附加费等均由严某华自行承担;中兴公司收到建设单位工程款后,扣3万元(管理费),剩余款项在15个工作日内支付给严某华,严某华自行缴纳各类税费,中兴公司协助出具相关手续;招投标保证金5万元,在建设单位验收合格并退回后,30个工作日内支付给严某华。现严某华以其为涉案工程的实际施工人,按合同约定已全部完成涉案工程施工任务为由,要求中兴公司支付工程款及利息,但中兴公司认为实际已向严某华超付工程款,至此双方产生纠纷。

裁判观点:关于双方是否属于建设工程挂靠关系的问题。中兴公司未提供劳动合同、缴纳社保证明等能够证明与严某华存在劳动合同关系的证据。且严某华个人无工程施工资质,其与中兴公司签订的《内部承包施工合同》及承包协议明确约定中兴公司只收取固定管理费,严某华承担工程所需的人工、材料采购、机械、管理费等,承担一切风险,中兴公司实际不参与案涉工程的施工以及管理。从《内部承包施工合同》及承包协议的约定及履行情况看,严某华不是中兴公司职工,《内部承包施工合同》及承包协议不具有企业内部承包经营性质,而是严某华借用中兴公司资质的挂靠行为。中兴公司称本案双方为内部承包法律关系的再审理由,依法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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