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北京建筑工程房地产纠纷律师钟某阳职务侵占案,南昌县人民法院(2019)赣0121刑初730号

发布时间:2023-04-17

案情简介:中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余公司)2014年与龙南县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南城投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承建龙南县金塘返迁安置区(南地块)工程,被告人钟某阳与中余公司在工程项目全额风险责任承包合同,约定被告人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被告人在担任上述工程的项目负责人期间,于2016年至2017年,利用职务之便,多次虚报工程供应商材料款支付、工程施工工人工资支付等款项,侵占工程款共计人民币193.45万元。

裁判观点:被告人虽然与中余公司在工程项目全额风险责任承包合同中约定被告人独立核算、自负盈亏,但这种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应发生在发包单位龙南城投公司与中余公司进行工程结算之后,即被告人在工程结算前应严格履行工程款专款专用等义务。在工程结算前,工程款的所有权应当属于中余公司。工程尚未结算,工程最终的盈亏情况尚未确定,被告人擅自转走工程款的行为违反了专款专用的规定,对工程的顺利进行、农民工工资的正常支付等构成了潜在风险,该项目后来也确实发生了农民工工资欠付、工程停工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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