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北京建筑工程纠纷律师陈某民职务侵占案,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2019)沪0112刑初1233号

发布时间:2023-04-17

陈某民职务侵占案,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2019)沪0112刑初1233号

案情简介:2011年9月, H 公司与 A 公司签订工程施工合同,由H公司承接创意园配套用房、设备基础等工程。同年10月, H 公司与郭某某签订《工程项目责任承包合同》,任命郭某某为项目负责人,合同对双方职责、经济结算、财务管理、项目管理等作出约定,郭某某负责项目的出资及各种规费、税费, H 公司按工程结算总造价收取2%的管理费,工程款由H公司收拨。合同还约定印章由 H 公司负责刻制及管理,另一方不得私刻。同日,郭某某出具《授权委托书》,将此工程交被告人陈某民负责。陈某民接手后又与他人合作,共同出资施工建设。

2013年7月该工程竣工。2015年2月至3月,被告人陈某民采取伪造 H 公司印章和法定代表人名章方式,将A公司用于冲抵工程款的2套房产,用于冲抵周某某债务。

裁判观点: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被告人陈某民与被害单位 H 公司之间的身份关系,即陈某民是否具备职务犯罪的身份。对此,结合双方对于涉案项目责、权、利的约定,项目的来源、实际出资、经营管理等各方面予以综合考虑,认为双方实际上属于挂靠关系,即陈某民借 H 公司名义对外承揽工程项目,并自负盈亏, H 公司收取管理费用,双方之间并不存在劳动关系,故本案要认定为职务侵占罪,主体身份是不适格的。综上,本院确认陈某民的行为不构成职务侵占罪,对陈某民和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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