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北京建筑房地产律师何某春、重庆市黄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职务侵占案,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川01刑终1239号

发布时间:2023-04-17

案情简介:2010年1月20日,被告人何某春与重庆市黄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黄浦公司)签订《企业内部承包经营合同》约定:何某春承包经营重庆黄浦公司拟设定的重庆黄浦公司南充办事处(以下简称南充办事处),重庆黄浦公司授权何某春在重庆黄浦公司所取得的建筑资质证书许可范围内开展业务,承包期限为三年。

2011年8月25日,重庆黄浦公司中标南充化学工业园罗家山还房工程及附属工程 BT 建设项目(以下简称罗家山还房项目);2012年1月29日,重庆黄浦公司中标南充化学工业园科技研发中心 BT 建设工程(以下简称科研中心项目)。被告人何某春陆续以借款的名义向重庆黄浦公司申请资金,其中绝大部分资金进入南充办事处的恒丰银行和南充市商业银行对公账户中;同时,被告人何某春亦使用其以重庆黄浦公司名义承接的其他工程所得资金以及向其他人的借款陆续进入到南充办事处在恒丰银行和南充市商业银行的对公账户中。

在经营过程中,2012年9月19日,重庆黄浦公司南充办事处通过恒丰银行的对公账户转账300万元至罗家山还房项目的材料供应商即南充志达建材有限公司对公账户,并注明其中的100万元为材料款,另外200万元为借款。2012年10月11日,南充志达建材有限公司按照被告人何某春的指示分两次将所借200万元归还至被告人何某春个人在恒丰银行的账户中。2012年10月17日,重庆黄浦公司向南充志达建材有限公司出具转款委托书,对何某春的指示付款行为进行确认。被告人何某春将其中130.3万元用于购买住房,余款用于消费。

2013年1月8日至15日,何某春以个人名义通过何某2的账户以及重庆黄浦公司南充办事处的对公账户,出借资金700万元给陈某1,后陈某1归还500万元,剩余200万元至今仍未归还。在负责前述两项工程期间,何某春将南充办事处的恒丰银行、南充商业银行账户中的资金转入自己的个人账户和何某2的个人账户中,其中从何某春的个人账户 POS 消费4,778,462.20元,从何某2的个人账户 POS 消费3,254,310.32元。上述800余万元的资金因无交易对手的明确信息,用途不清。

裁判观点:关于主体身份及职务便利的问题。第一,结合《企业内部承包经营合同》,以及四川黄浦公司、重庆黄浦公司出具的任命通知书、工资表,证实重庆黄浦公司通过授权的方式,赋予何某春以该公司名义对外行为的权限,何某春从案涉项目开始按月领取了工资。第二,何某春基于上述授权负责涉案项目的建设,而在案的民事判决证实,重庆黄浦公司对因项目建设所产生的后果对外承担责任。第三,在案大量证人证言均证实,何某春全面负责涉案项目,具有管理项目财物的职务便利。综上,在案证据足以证实何某春以授权方式取得重庆黄浦公司工作人员的身份,对项目财物具有管理权限,符合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的主体构成要件,且具有职务上的便利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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