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北京建筑房地产工程律师胡某金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四川省双流县人民法院(2011)双流刑初字第544号

发布时间:2023-04-17

胡某金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四川省双流县人民法院(2011)双流刑初字第544号

案情简介:被告人胡某金于2010年12月分包了位于四川省双流县黄水镇的三盛翡俪山一期景观工程的部分施工工程,之后聘用多名民工入场施工。施工期间,胡某金累计收到发包人支付的工程款51万余元,已超过结算时确认的实际工程款。2011年6月5日工程完工后,胡某金以工程亏损为由拖欠李某文等20余名民工工资12万余元。6月9日,双流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责令胡某金支付拖欠的民工工资,胡某金却于当晚订购机票并在次日早上乘飞机逃匿。6月30日,四川锦天下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作为工程总承包商代胡某金垫付民工工资12万余元。

裁判观点:法院裁判认为,被告人胡某金拒不支付20余名民工的劳动报酬达12万余元,数额较大,且在政府有关部门责令其支付后逃匿,其行为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被告人胡某金虽然不具有合法的用工资格,又属没有相应建筑工程施工资质而承包建筑工程施工项目,且违法招用民工进行施工,但上述情况不影响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中,胡某金逃匿后,工程总承包企业按照有关规定清偿了胡某金拖欠的民工工资,其清偿拖欠民工工资的行为属于为胡某金垫付。这一行为虽然削减了拖欠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但并不能免除胡某金应当支付劳动报酬的责任,因此,对胡某金仍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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