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北京建筑律师法律顾问刘某平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河北省沽源县人民法院(2020)冀0724刑初42号

发布时间:2023-04-17

案情简介:2019年5月左右,被告人刘某平先后承揽了沽源县闪电河乡五塘坊村、孙万财营子村、大河湾村、刘兴斋村、白忠营子村的危房改造、垒院墙以及高山堡乡盐淖村修建厕所的工程。刘某平在工程施工期间,陆续雇用了朱某、梁某、张某等16名农民工为其施工。在工程项目完成以后,发包方已将全部工程款支付了刘某平,但刘某平仍拖欠工人劳动报酬共计66,190元。2019年12月25日,活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监察大队受理此案,并于2020年1月18日和同年1月19日对刘某平分别下达了劳动保障监察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及劳动保障监察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但刘某平在规定限期内仍拒不支付工人劳动报酬共计66,190元。

裁判观点: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平有能力而拒不支付16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共计66,190元,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侵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侵犯劳动者的合法财产权益,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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