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中国北京建筑工程律师朱某明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23-04-17

朱某明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情简介:被告人朱某明系河北弘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弘恩公司)实际控制人。2014年3月,弘恩公司承建沙河市焱鑫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焱鑫公司)综合办公楼工程,王某2、王某3(已故)、田某等人与弘恩公司签订分包合同,在该工程工地务工。2014年11月,焱鑫公司综合办公楼主体完工,2014年8月7日至2015年4月21日,焱鑫公司共支付被告人朱某明工程款356.954万元(总工程款54.916%)。被告人朱某明拖欠王某2、王某3、田某等四十几人工资48.67226万元,几人多次向朱某明催要未果。2015年5月,王某2、王某3、田某等人向沙河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进行了投诉。2015年5月26日、5月27日、5月29日、6月29日,沙河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向弘思公司及朱某明送达了《劳动保障监察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关于责令河北弘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限期解决拖欠劳动工工资的通知》《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责令朱某明支付拖欠工资,朱某明仍拒不支付并失去联系,逃避支付劳动报酬。

裁判观点:二审法院认为,上诉人朱某明以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侵犯了正常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和劳动者的合法财产权益,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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