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中国建筑房地产律师虞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2015)泰兴刑初字第305号,建筑法律顾问

发布时间:2023-04-17

虞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2015)泰兴刑初字第305号

案情简介:被告人虞某自2014年春节后至2015年2月,拖欠其承包的兴化市文林景苑项目工程3至9号楼瓦、木工人李某、许某、陈某等176名工人工资合计人民币119.22万元,后为逃避支付工人工资逃匿。

裁判观点:关于辩护人提出的由于建设单位未足额支付工程款,导致被告人无力支付,其主观上不具有拖欠劳动报酬的恶意,以及被告人外出是为了借钱支付劳动报酬,并未实际失去联系,不是完全意义上的逃匿,不能按期支付具有正当理由,可以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虞某是支付农民工劳动报酬的直接责任主体,建设单位是否足额支付工程款与其拖欠农民工工资无关,被告人虞某在劳动监察部门及公安人员的多次联系下仍未能按照规定履行相应的责任,其行为属于典型的逃而不匿,而且其在借款后也未能及时支付农民工的,劳动报酬故法院对此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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