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中国建筑律师许某忠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皖16刑终541号,专业建筑公司法律顾问

发布时间:2023-04-17

许某忠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皖16刑终541号

案情简介:2015年5月,许某忠挂靠亳州市中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安徽纪淞堂中药饮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纪淞堂公司)签订纪淞堂公司中药饮片及提取物生产线项目工程施工合同。该项目由许某忠自筹资金、自行组织施工,由周某林协助并全权管理账目。2015年5月,许某忠与张某、张某帅、丁某赛等人分别签订土建大清包、内墙涂料、真石漆、室内装饰合同。该工程于2015年5月开工建设,同年10月底主体封顶,2016年8月具备竣工验收条件。在该项目工程建设过程中,纪淞堂公司向许某忠拨付工程款共计3496.7869万元。2018年7月,纪淞堂公司代许某忠支付泰合公司欠款153.5497万元。经审计,许某忠共拖欠裴某坤外架班组、张某帅真石漆班组、丁某设木工班组、李某亮瓦工班组、周某房木工班组、丁某赛内粉班组6个班组91名农民工工资218.028万元,以及审计报告外经许某忠确认的欠丁某赛班组的20.154万元,合计238.182万元;许某忠收到的工程款中有444.4万元未用于该项工程。2018年1月30日,亳州市谯城区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向许某忠下达了《劳动保障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限期支付,许某忠有能力支付拒不支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裁判观点:二审法院认为,上诉人许某忠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且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对许某忠上诉提出其主观上没有犯罪故意,客观上不存在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行为的上诉理由,经查,涉案基本工程造价3760.254万元,业主单位已支付工程款3496.7869万元,但许某忠收到相关款项后将部分款项挪作他用,拒不支付劳动者工资,故对许某忠的该上诉理由及辩护人与此相同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综上,二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一审法院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认定被告人许某忠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
20万元(未缴纳)责令被告人许某忠支付拖欠的工人工资238.18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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