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北京建筑工程律师幸某云、胥某顺犯重大责任事故案,苍溪县人民法院(2017)川0824刑初111号

发布时间:2023-04-17

幸某云、胥某顺犯重大责任事故案,苍溪县人民法院(2017)川0824刑初111号

案情简介:苍溪广明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取得用地、施工许可后,将"广明·如意城"工程发包给远大公司施工,并委托四川鑫森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为监理单位。2015年以来,被告人幸某云承包了苍溪县"广明·如意城"项目的模板支撑系统搭设工程,被告人胥某顺担任远大公司承建的苍溪县"广明·如意城"项目副经理兼2号楼施工员。在工程项目施工作业过程中,被告人幸某云作为模板工程承包人、负责人,安排未取得模板工岗位资格证书的饶某某等工人安装模板支撑架体,且未严格按照《广明如意城 BZS 模盒空腹夹芯楼板施工方案》的要求搭设模板支撑体系,搭设完成后也未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消除模板支撑体系存在的安全隐患;被告人胥某顺作为项目施工员,在未经监理人员验收同意和未取得混凝土浇筑令的情况下违章指挥,擅自安排杨某某作业队进行混凝土浇筑施工,且未通知监理人员旁站。2015年11月11日,被告人幸某云安排的饶某某等工人搭设完成了"广明·如意城"2号楼的模板支撑体系。同日,"广明·如意城"项目部取得了2号楼一层楼板的混凝土浇筑令。12日,因天泵车的原因当天未完成2号楼一层楼板的混凝土浇筑工作。18日,在未重新申请取得混凝土浇筑令的情况下,被告人胥某顺组织、安排杨某某混凝土浇筑作业队对2号楼一层楼板继续进行混凝土浇筑施工。当晚23时50分左右,因模板支撑体系搭设不规范,发生模板支撑体系坍塌事故,造成正在"广明·如意城"2号楼进行混凝土浇筑施工的罗某余等3名工人死亡、1名工人受伤。

裁判观点:事故发生部位混凝土模板支撑系统属于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从业人员需持证上岗。施工单位对此需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在工程实施前按规定进行技术交底;施工过程中需按方案组织施工,并指定专人对专项方案实施情况进行鉴定检测,按规定组织相关人员验收。法院裁判认为,被告人幸某云、胥某顺在建筑施工作业过程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违章指挥、冒险作业,造成3人死亡1人受伤的生产安全事故,二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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