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北京建筑律师法律顾问秦某等重大责任事故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2)浦刑初字第5210号

发布时间:2023-04-17

秦某等重大责任事故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2)浦刑初字第5210号

案情简介:2012年年初,被告人吴某某在未审核建筑施工资质、未办理施工许可证的情况下,与被告人秦某签订工程合同,由上海秦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秦某公司)承建上海某某电器有限公司的门卫间改建工程。之后,被告人姚某某作为秦某公司的现场施工负责人招募了蔡某某、刘某某等施工人员至上海市浦东新区某某路4388号上海某某电器有限公司施工现场,在未对蔡某某等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技术培训的情况下,即安排蔡某某等人进场施工。同年3月29日上午,被告人姚某某安排没有取得高处作业操作证的刘某某等人在二层顶(约9.5米高)处铺设钢结构楼层板,刘某某不慎坠落至地面,致颅脑损伤而死亡。事发后,被告人与被害人家属达成了赔偿协议。

裁判观点:被告人秦某、姚某某、吴某某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伤亡事故,造成1人死亡,其行为均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针对被告人、辩护人的辩解及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秦某作为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没有取得资质的前提下承接建筑项目,未落实安全措施,未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状况疏于管理,对于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被告人姚某某作为施工单位的现场负责人,在施工过程中,随意招募施工人员,安排无证人员进行高处作业,导致事故发生,是事故发生的直接责任人员;被告人吴某某未经施工许可,将建筑施工项目发包给不具备资质的秦某公司承建,未审核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条件,未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对于事故发生负有监督和管理责任。尤其要指出的是,被告人吴某某的行为虽然没有直接导致事故发生,但其违规发包等行为与事故最终发生存在密不可分的关系,也与本案损害后果的发生存在间接因果关系。上述三名被告人作为工程的发包方、建设方,违反安全管理法规,不履行及消极履行各自的职责,最终导致伤亡事故发生,其行为已符合重大责任事故罪的构成要件,依法应予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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