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冯某重大责任事故案,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2010)松刑初字第795号北京建筑工程律师

发布时间:2023-04-17

案情简介:2009年年底,河南建苑达建筑有限公司从中国建筑土木建设有限公司处承包沪杭铁路客运专线松江特大桥390某墩等工程的施工,并指派被告人冯某担任该工程的负责人。2010年3月14日7时许,河南建苑达建筑有限公司带班班长李某某组织罗某、李某、王某(汽车吊车司机)等人拆除松江特大桥390某墩(墩高28米)模板作业。

9时10分许,在吊车起吊第三层模板时,模板未脱模,李某某和罗某在未落钩卸掉吊车荷载的情况下撬动模板。模板脱模后,下方桁架突然受力,桁架与模板分离,造成站在桁架上的被害人李某某、罗某随桁架从24米左右的高处坠落至地面,其中罗某当场死亡,李某某送至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查,被告人冯某未落实专门的司索人员和指挥人员,指令无指挥及司索资格的李某某、罗某、李某等人进行拆模作业而致人死亡,被告人冯某对该起重大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

裁判观点:法院认为,被告人冯某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指派无资质的司索人员和指挥人员进行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其行为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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