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陈某文、廖某某等重大责任事故案,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2017)黔0303刑初133号北京建筑律师,建筑法律顾问

发布时间:2023-04-17

陈某文、廖某某等重大责任事故案,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2017)黔0303刑初133号

案情简介:2016年5月,遵义市新蒲新区三渡镇开展了农村饮水巩固提升工程建设项目。三渡镇水利站站长陈某7按照上级有关部门的工作安排,组织了被告人陈某文以及陈某4等不具备施工资质的人员参加招投标。陈某文等人以个人名义中标后,陈某7按照上级水利部门必须要有资质的公司参与工程建设的要求,要求中标人员提供有资质的公司签订合同,于是陈某4便联系了贵州铜仁三江水电建筑施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铜仁三江公司)驻遵义办事处的负责人即被告人廖某某洽谈相关挂靠事宜,后廖某某以铜仁三江公司的名义出具了授权委托书,委托陈某文、陈某4等人代表其单位从事修建三渡镇农村饮水巩固提升工程一切事宜,并签订施工合同。在招投标的同时,陈某7电话邀约被告人罗某某以建筑施工监理的身份参加招投标,罗某某经与艾某联系后决定以遵义达华监理公司身份参加招投标,罗某某作为监理单位代表参加了招投标。由于遵义达华监理公司在遵义市新蒲新区开不了发票,罗某某又与四川元丰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驻遵义办事处的负责人何某2联系后,以该公司作为监理单位。

2016年7月22日,何某2将盖有该公司印章的建筑施工委托监理合同交与罗某某并由其交给三渡镇水利站工作人员完善手续,截至2016年8月1日案发,遵义市新蒲新区三渡镇仍未完善该委托监理合同的签订手续。陈某文中标后利用铜仁三江公司的资质承包了遵义市新蒲新区三渡镇平丰村五星组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程,没有收到施工监理方的开工令就开工建设。2016年8月1日上午8时许,该工程在施工中发生用于水池盖板的预应力混凝土空心板断裂后坍塌的安全生产事故,事故共造成8人死亡1人重伤的严重后果。

裁判观点:被告人陈某文在承接遵义市新蒲新区三渡镇农村饮水巩固提升工程项目后,违反有关生产安全操作规程、劳动纪律,不按设计要求操作,并擅自将工程分包给他人盲目蛮干;被告人廖某某在管理过程中,不认真履行审查义务,随意将具有资质要求的工程委托他人施工;被告人罗某某为获取利益,不遵守操作规程,不履行技术指导监督义务,致使施工作业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违背科学原理,从而发生情节特别恶劣的安全事故。三被告人之行为均已触犯《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之规定,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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