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王某甲、王某乙等重大责任事故案,安徽省桐城市人民法院(2014)桐刑初字第00030号北京建筑专家律师,建筑单位法律顾问

发布时间:2023-04-17

王某甲、王某乙等重大责任事故案,安徽省桐城市人民法院(2014)桐刑初字第00030号

案情简介:安徽盛源集团百货有限公司与安徽省龙达建设集团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于2011年9月19日签订了《建设工程承包协议》。安徽省龙达建设集团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于2012年7月20日任王某甲为项目经理、王某乙为项目技术负责人、胡某政为质量检查员、丁某和方某为安全员。王某甲作为安徽省龙达建设集团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工程项目经理,没有履行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管理第一责任人职责,施工现场安全管理混乱,且在无专项施工方案,也未对操作人员进行详细交底的情况下,为抢工期,指使架子工人自己开设的公司租赁不合格建材用于违规搭设。

裁判观点: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等在工程施工中违反《建筑法》《建设工程高大支模板支撑系统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导则》和有关安全管理规定,造成8人死亡、4人受伤的重大伤亡事故,各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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