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汪某生、黄某华重大责任事故案,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法院(2017)闽0603刑初89号北京建筑专业水利律师,法律顾问

发布时间:2023-04-17

汪某生、黄某华重大责任事故案,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法院(2017)闽0603刑初89号

案情简介:2015年5月,被告人汪某生挂靠 xx 工程公司竞得漳州市龙文区 xx 花园二期工程,于同年8月1日由汪某1(另案处理)与 xx 工程公司签订《工程经济责任协议书》。同年9月28日,汪某生等决定开挖 xx 花园二期工程塔吊基础,后交由施工员被告人黄某华执行。施工过程中,因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放坡角度过陡,当日21时许基坑南侧侧壁土体发生塌方,造成工人肖某、许某被掩埋后死亡的安全生产事故。

裁判观点:法院裁判认为,被告人汪某生承接漳州市龙文区 xx 花园二期工程项目,在施工过程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为抢工期进度,指令工地现场施工员被告人黄某华进行塔吊基础施工,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致2人死亡。被告人汪某生、黄某华的行为均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依法应予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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