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任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广东省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粤15刑终439号北京建筑律师法律顾问

发布时间:2023-04-17

任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广东省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粤15刑终439号

案情简介:2016年3月30日,被告人任某某与汕尾市召贡山生态实业有限公司法人代表罗某签订《召贡山漂流堤坝工程施工合同》,承包建设召贡山漂流源头堤坝砌麻石及堤坝混凝土护坡等工程(工程价款人民币3,800,000元),又口头协议承包建设召贡山漂流服务中心、停车场、饮水坝等配套工程(工程价款约人民币420,000元)。后被告人任某某雇请方某2、方某1、邹某等工人负责建设上述漂流堤坝工程。截至2017年1月17日,罗某已按照合同约定先后支付被告人任某某工程款共人民币2,575,380元。2016年10月,被告人任某某将其名下一辆丰田牌锐志小汽车转让给他人,得款人民币100,000元,并将该款项全额用于偿还其拖欠岳父齐某的借款。同年11月17日,被告人任某某将其经营的湘口福酒楼以人民币212,500元的价格转让给杨某,扣除用于充抵其之前向杨某赊欠的工程材料款人民币90,000元外,被告人任某某取得转让费现金人民币122,500元。被告人任某某取得上述罗某支付的工程款及转让汽车、酒楼取得的款项后,并未将款项按时支付工资给上述工人。自2016年6月开始,方某2、方某1、邹某等工人多次向被告人任某某催讨工资,但被告人任某某均以没钱为由拒不支付。截至2017年1月17日,被告人任某某共拖欠方某2、方某1、邹某等38名工人工资合计人民币916,246元。2016年11月4日、2017年1月16日,方某2、方某1、邹某等工人代表两次到海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投诉被告人任某某拖欠工资、拒不付还。海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7年1月17日向被告人任某某发出《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责令其于同月19日之前付还上述工人被拖欠的工资。2017年1月18日,经有关部门协调,方某2、方某1、邹某等工人代表同意由被告人任某某及罗某分别筹集人民币100,000元、人民币200,000元,先行发放给工人,余款人民币616,246元由罗某出具欠条给工人并承诺在同年7月19日前付清给工人;但被告人任某某表示其没有能力筹集资金。次日晚,经有关部门继续协调,罗某在海丰县信访局接访大厅将筹得的人民币300,000元先行发放给上述被欠薪的工人,并通过出具承诺书承诺余款人民币616,246元于同年7月19日前付清。

裁判观点:法院裁判认为,上诉人任某某收取的工程款金额已经远超上诉人任某某拖欠的工人工资,上诉人本应按时将工程款项优先支付给方某2、方某1、邹某等38名工人工资,却用于支付工程建材费用。2016年10月,任某某将其名下一辆丰田牌锐志小汽车转让给他人,并将卖车款人民币100,000元全额用于偿还其拖欠岳父齐某的借款;又于同年11月17日将其经营的湘口福酒楼以人民币212,500元的价格转让给杨某,其中人民币90,000元予以充抵其之前向杨某赊欠的工程材料款,均未将款项优先支付工资给38名工人,属于采取恶意清偿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应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定罪处罚。

案件法律咨询

疑难案件在线咨询,留下您的联系方式,我们会尽快回复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