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王某波、郑某号等重大责任事故案,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鄂11刑终288号北京专业建筑律师,建筑法律顾问

发布时间:2023-04-17

王某波、郑某号等重大责任事故案,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鄂11刑终288号

案情简介:2015年9月1日,郑某号注册成立了麻城市仙山牡丹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牡丹公司)。2015年12月1日,牡丹公司与五脑山林场签订林地租赁经营合同,用于建设麻城仙山牡丹博览园。2015年9月28日,郑某号与无建筑资质的武汉市源瑞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源瑞佳公司)法定代表人即王某波签订了工程承包合同。2016年2月28日,因源瑞佳公司没有建筑施工相关资质,其通过丁某1(麻城市公路局职工,郑某号的战友)的介绍,和邹某孝(郑某号的代理人、丁某1的朋友)签订了《麻城市仙山牡丹博览园水上乐园工程承包合同书》,将事故工程转包给邹某孝。姜某成作为邹某孝的委托人,也一并在《麻城市仙山牡丹博览园水上乐园工程承包合同书》上签字。随后,邹某孝、姜某成找到朱某成一起合伙进行事故工程的建设。具体分工为:姜某成负责全面工作,包括材料、技术、资金等;姜某高受姜某成委托负责工地技术和现场指挥;朱某成负责外围工作,包括买材料、联系车辆等;邹某孝不负责具体工作;姜某负责现场进行材料的采购、材料质量把关、材料结账等事项。2016年3月底4月初,事故工程未经过施工招投标,建设单位和施工方在未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和安全监督、质量监督等手续的情况下,违法开工建设。姜某成组织木工负责人伍某怀,钢筋工负责人吴某1,混凝土工负责人周某,外脚手架及钢管租赁负责人余某民等人员进场施工。资金、气候等原因使事故工程施工时断时续。2017年3月27日,负责该工程模板支架搭设、混凝土浇筑工作的伍某怀、余某民和周某在无任何上岗施工资格证的情况下,在姜某成、朱某成、姜某高的安排下,分别伙同手下的工人不按行业施工的标准要求施工。当日下午2时30分许,仙山牡丹博览园综合楼浇灌施工即将结束时,穹顶混凝土垮塌,造成现场施工人员15人被埋。经全力救援,仍造成石某、王某弼、黄某、李某、徐某、江某武、付某民、颜某、王某9人死亡,王某兵、徐某平2人重伤,直接经济损失900万元的重大事故。

裁判观点:湖北省麻城市五脑山国家森林公园仙山牡丹博览园水上乐园综合楼工程"3·27"建筑施工较大坍塌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郑某号、王某波、姜某成、朱某成、邹某孝、姜某高、伍某怀、余某民、周某、姜某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造成9人死亡、2人重伤的重大伤亡事故,其行为均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

案件法律咨询

疑难案件在线咨询,留下您的联系方式,我们会尽快回复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