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李某俊、卢某富、李某轮重大责任事故案,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6)京02刑终648号北京工程律师,建筑专业法律顾问

发布时间:2023-04-17

李某俊、卢某富、李某轮重大责任事故案,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6)京02刑终648号

案情简介:2014年5月,被告人李某俊将北京市西城区德内大街93号院的建设改造工程委托给无建筑资质条件的被告人卢某富,并要求卢某富违法建设地下室,深挖基坑。卢某富又指派无执业资格的被告人李某轮负责施工现场管理、指挥等工作。其间,施工人员曾提出存在事故隐患,但李某俊、卢某富未采取措施仍继续施工。2015年1月24日凌晨3时许,施工现场发生坍塌,造成部分道路塌陷、民房和办公楼毁损。经鉴定,直接经济损失为人民币5,835,234元。裁判观点:二审法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某俊、卢某富、原审被告人李某轮在建设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造成基坑坍塌,并导致相邻路面塌陷、房屋倒塌受损、交通拥堵等严重后果,情节特别恶劣,危害了公共安全,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均应依法惩处。

该案的典型意义:近年来,未取得规划许可或者未按照规划许可进行违法建设的象较为严重,相关部门屡禁不止。违法建设未经任何审查,往往存在抢建、野蛮施工、隐蔽施工等情形,施工条件恶劣,安全隐患很大,容易发生道路坍塌、房屋倒塌、人员伤亡等事故,不仅侵犯了公众合法权益,也违反了城乡规划法律法规,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案经媒体曝光,引发社会极大关注。人民法院依法对李某俊等三人以重大责任事故罪惩处,对于有效遏制违法建设行为具有重要现实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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