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赵某、朱某重大责任事故案,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2016)苏1322刑初167号北京建筑律师,建筑公司法律顾问

发布时间:2023-04-17

赵某、朱某重大责任事故案,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2016)苏1322刑初167号

案情简介:2015年12月26日16时许,在沭阳县汤涧镇两柴村王口水闸挖掘机施工现场,被告人赵某作为宿迁 xxxx 集团公司施工队长,未按照规定采取相关安全防范措施,致使无挖掘机操作资质的被告人朱某驾驶挖掘机将严某碾压致死。

裁判观点:法院认为,被告人赵某作为工程施工现场的直接负责人,未尽到安全管理职责;被告人朱某违反安全管理规定,无操作资质仍操作挖掘机,在作业过程中,因疏忽大意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致一人死亡。因此,被告人赵某、朱某的行为均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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