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李某海、王某军重大责任事故案,辽宁省朝阳县人民法院(2017)辽1321刑初165号北京建筑律师,建筑法律顾问

发布时间:2023-04-17

案情简介:被告人王某军系朝阳县翰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二十家子美霖家园项目部经理。2016年8月6日上午,王某军安排项目部工作人员王某峰组织人员在该工地安装两座塔吊,王某峰遂联系被告人李某海,李某海随即组织工人孟某某、张某甲、张某乙、李某某四人安装塔吊作业。2016年8月7日上午开始安装工地西侧塔吊。在安装该塔吊驾驶室时,吊装驾驶室的八号线断裂,正在塔吊顶部平台东侧作业的张某甲从塔吊顶部平台坠落,致使张某甲当场死亡。同时,正在塔吊顶部平台西侧作业的张某乙被夹在塔吊驾驶室和平台之间,致使张某乙受伤。经事故调查组调查,造成此起事故的直接原因系王某军未按照有关规定,在未审核相关证件手续、未指定专职安全员的情况下,雇佣没有任何资质的自然人进行塔吊安装作业,且无专项施工方案;李某海未按照有关规定,违规指挥工人施工、违章作业导致事故发生。2016年12月13日,朝阳县公安局内保大队将王某军、李某海传唤至朝阳县公安局进行讯问。

裁判观点: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军身为建筑施工企业的负责人,被告人李某海作为直接从事生产作业人员,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违章操作,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二被告人的行为已重大责任事故罪,依法应予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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