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韩某平犯挪用资金、伪造公司印章案,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西中刑二终字第00217号,北京建筑工程款律师

发布时间:2023-04-17

(施工企业工作人员)韩某平犯挪用资金、伪造公司印章案,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西中刑二终字第00217号

案情简介:陕西龙海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海公司)成立于1993年。2010年6月22日,被告人韩某平与龙海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至龙海公司工作。其于2011年11月开始负责阳光家园工程项目,并于2011年12月被龙海公司委托担任该公司在陕西省靖边县承揽的阳光家园工程项目负责人。在负责阳光家园工程项目期间,被告人韩某平未经公司许可,私自伪造龙海公司公章,并使用该公章和豪迈劳务公司、陈某某等人签订数份工程合同。2011年11月27日至2012年9月13日,韩某平未经龙海公司允许,擅自决定将阳光家园项目资金挪用代为崇盛园项目支付货款、工程款、借款共计1,210,000元,使用阳光家园项目资金244,475元为其子韩某购买轿车一辆,上述款项合计1,454,475元。2012年9月29日,崇盛园项目归还阳光家园项目100,000元。

裁判观点:二审法院认为,上诉人韩某平在担任龙海公司陕西省靖边县阳光家园工程项目负责人期间,利用职务便利,挪用阳光家园项目资金归个人使用或借贷给他人使用,数额较大且未退还,其行为已构成挪用资金罪。上诉人韩某平还在负责龙海公司阳光家园工程项目期间,未经龙海公司许可,私自刻制"龙海公司"印章,并使用伪造的印章与他人签订合同,其行为亦构成伪造公司印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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