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季某光重大责任事故案,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苏05刑终466号北京建筑律师,建筑法律顾问

发布时间:2023-04-17

案情简介:2017年4月18日下午,姚某承揽苏州市吴江区七都镇庙港陆港村4组邱某甲家房屋建造工程,后将部分工程转包给被告人季某光。在施工过程中,二人均未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管理,未在施工周围设置安全防护栏、防护网等安全措施,且未严格监督、教育工人按照使用规则正确佩戴使用劳动防护用品,致使被害人于某丙在一楼楼顶推运混凝土车时从高处坠落,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裁判观点:法院裁判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本罪的犯罪主体包括对生产、作业负有组织、指挥或者管理职责的负责人或管理人员,季某光对该工程负有指挥、管理职责,故季某光能够成为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犯罪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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