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刘某华、林州二建集团建设有限公司伪造公司印章案,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豫05刑终271号北京懂工程律师

发布时间:2023-04-17

刘某华、林州二建集团建设有限公司伪造公司印章案,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豫05刑终271号

案情简介:2013年,刘某华以林州市二建集团建设有限公司(2016年3月30日企业名称变更为林州二建集团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二建公司)的名义承接了河南良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良基王朝二期11-1、4-2住宅楼项目工程。在项目建设期间,刘某华在未经二建公司授权的情况下伪造二建公司的"林州市二建集团建设有限公司良基王朝二期11-1、4-2住宅楼项目专用章",并以二建公司的名义分别于2013年7月31日、2014年4月26日与朱某签订了《建筑工程内部承包协议》《合同附件协议书》(上述协议均加盖有二建公司良基王朝二期11-1、4-2住宅楼项目专用章),将该工程转包给朱某,由于刘某华拖欠朱某工程款2,542,442元,朱某将二建公司起诉至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法院。在项目建设期间,刘某华还以二建公司的名义分别于2013年12月11日、2013年12月21日、2014年1月6日、2014年5月21日向史某文、桑某东借款共计450,000元,并出具了借款协议及借据(上述协议、借据均加盖有二建公司良基王朝二期11-1、4-2住宅楼项目专用章)。由于刘某华拒不归还,史某文、桑某东将二建公司起诉至河南宝丰法院。现河南宝丰法院作出的相关判决已经河南平顶山中院维持原判。涉案伪造的"林州市二建集团建设有限公司良基王朝二期11-1、4-2住宅楼项目专用章印章"已被林州市公安局扣押并随案移送至林州法院。

裁判观点:刻制公司印章,需要到政府指定的刻章店面,并提供营业执照正副原件、法人签字的申请书、明确授权刻章的委托书等材料。本案中,刘某华未获取上述材料,也未提供其刻制印章的具体地点,且证人王某、孟某均证明未授权刘某华刻制二建公司相关印章,刘某华辩称经二建公司同意的主张,没有相关证据印证。故上诉人刘某华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关于刘某华是否有刻章权的问题,经查,授权委托书并未明确授权刘某华刻制公司相关印章,刘某华无刻制二建公司相关印章的权利,故辩护人该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法院认为刘某华伪造公司印章,其行为构成伪造公司印章罪。

州乾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印章,并于同年9月,使用伪造的贵州乾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印章伪造了一份《玉屏县沙湾大桥钢结构加工制造喷涂安装施工合同》。

裁判观点:上诉人蒋某华在君隆公司玉屏分公司履行管理职责时,利用管理上的职务便利,侵占公司财物840.6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原审被告人蒋某华伪造贵州乾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印章,其行为构成伪造公司印章罪。原审被告人同时构成职务侵占罪与伪造公司印章罪,应依法对其数罪并罚。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蒋某华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并处没收财产30万元;犯伪造公司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数罪并罚,总和刑期有期徒刑6年零6个月年,没收财产30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6年1个月,没收财产3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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