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于债权人变更住所等致使债务履行困难时中止履行的规定

发布时间:2023-04-15

第五百二十九条债权人分立、合并或者变更住所没有通知债务人,致使履行债务发生困难的,债务人可以中止履行或者将标的物提存。

【释义】本条是关于债权人变更住所等致使债务履行困难时中止履行的规定。

法人分立包括存续分立和新设分立。存续分立指法人分出一部分财产设立新法人,原法人不因分出财产而终止。新设分立是指一个法人分成几个法人,原法人终止。法人合并包括新设合并和吸收合并。新设合并是指几个法人合为一个新法人,原法人终止。吸收合并是指一个法人将其财产移交给另一个法人,移交出财产的法人终止。

债权人分立、合并或者变更住所应当及时通知债务人,以便债务人履行债务。如果没有通知债务人,致使债务人履行债务发生困难的,此时债务人可以中止履行或者将标的物提存。这种情形下债务人中止履行或者将标的物提存,不能算作是债务人违约。当然,如果债权人分立、合并或者变更住所没有通知债务人,但并不会使债务履行发生困难的,此时债务人不得以此为由中止履行或者将标的物提存,否则属于债务人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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