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成立要件

发布时间:2023-04-15

(三)关于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成立要件

根据本条规定,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成立,要具备以下几个要件:一是须基于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在履行上存在关联性。例如,买卖合同中,卖方负有交付货物的义务,买方负有交付货款的义务。租赁合同中,出租人负有提供租赁物的义务,承租人负有交付租金的义务。单务合同仅一方负有债务,另一方享有权利,自然不适用同时履行抗辩权。

二是当事人的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如果当事人互负债务,但是依照当事人约定等能够确定先后履行顺序的,自无同时履行抗辩权的适用余地,可能会适用的是后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制度。

三是须双方所负的债务均已届履行期。如果一方当事人的债务尚未到期,在对方当事人请求履行时,该当事人可以主张债务履行期尚未届至的抗辩,无需适用同时履行抗辩权制度。

四是对方事人未履行自己所负的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仍然提出履行请求。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情况,包括部分履行、瑕疵履行等。例如,1万吨大米的买卖合同,卖方交付了8000吨大米,尚缺

2000吨;抑或卖方交付的1万吨大米的质量不符合约定,但卖方仍然要求买方支付全部货款。又如,房屋租赁合同的出租人提供的房屋,存在屋顶漏水等严重问题,仍然请求承租人支付全部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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