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百二十二条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第三人可以直接请求债务人向其履行债务,第三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第三人可以请求债务人承担违约责任;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可以向第三人主张。
【释义】本条是关于利益第三人合同的规定。
为了适应复杂的交易实践需求,现代民法对涉他合同予以认可。涉他合同,又称涉及第三人的合同,包括利益第三人合同和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本条规定的是利益第三人合同,合同编第523条规定的是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本条第1款是关于不真正利益第三人合同的规定,该规定延续了合同法第64条的规定,未作修改。依照该规定,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但对于第三人是否对债务人享有履行请求权,理论上存在一定的争议。一种观点认为,合同法第64条是将向第三人履行作为债务履行的一种方式,合同的效力仍然限制在合同当事人之间。另一种观点则从比较法和有利于实践适用的角度认为,合同法第64条肯定了第三人对债务人的履行请求权。
实践中涉及第三人利益的合同不断增多,为了更好实现合同缔结方意愿,加强对第三人利益的保护,本条参考境外立法例,在保留合同法第64条作为本条第1款的基础上,增加规定了第2款,明确了第三人对债务人的履行请求权。这对于满足实践需求和消除理解分歧都具有重要意义。我们可以将本条第1款称为不真正的利益第三人合同,将第2款称为真正的利益第三人合同。二者的重要区别就是,真正的利益第三人合同的第三人取得对债务人的履行请求权,而不真正的利益第三人合同的第三人仅可以接受债务人的履行,不享有对债务人的履行请求权。
(一)不真正的利益第三人合同
本条第1款是关于不真正的利益第三人合同的规定。本款规定坚守了合同相对性原则。所谓合同相对性原则是指合同项下的权利与义务只由合同当事人享有或者承担,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对合同当事人之外的第三人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合同相对性原则在整个合同制度中具有重要的基础地位,合同编第465条第2款对合同相对性原则作了规定,即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对于本款规定的不真正的利益第三人合同,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是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所作的约定,该约定不对第三人产生法律约束力。第三人不享有请求债务人履行的权利,履行请求权仍然属于作为合同当事人的债权人。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而不是向第三人承担违约责任。第三人没有享受到预期利益的,第三人可以依据其与债权人之间的约定等另作处理。
(二)关于真正的利益第三人合同
本条第2款是关于真正的利益第三人合同的规定。境外立法例规定的利益第三人合同即是指真正的利益第三人合同,在该类合同中,第三人取得了对债务人的履行请求权。《德国民法典》第328条第1款规定,可以以合同约定向第三人履行给付,并具有使该第三人直接取得请求给付的权利的效力。《法国民法典》第1205条规定,可为他人利益而缔约;一方缔约人可使另一方缔约人(允诺人)承诺完成一项为第三人利益的给付。第1206条规定,自为他人利益的合同订立起,第三人对允诺人的给付享有直接的权利。《日本民法典》第537条规定,依合同约定一方当事人对第三人作出某种给付时,其第三人对债务人享有直接请求其给付之权利。我国台湾地区"民法"第269条规定,以契约订定向第三人为给付者,要约人得请求债务人向第三人为给付,其第三人对于债务人,亦有直接请求给付之权。一些国际示范法对此也作了规定,例如《欧洲合同法原则》第6:110条规定,第三人可以请求合同债务之履行,如果他如此行为之权利已在允诺人与受诺人之间明确地达成协议,或者如果此种协议能够从合同的目的或者案件的具体情势中推断出来。
境外各立法例虽然对真正的利益第三人合同要件的表述不同,但均要求第三人取得履行请求权要有合同当事人双方为第三人设定利益的约定。本条第2款参考境外立法例,对真正利益第三人合同中第三人取得履行请求权的条件及相关法律效果作了规定。
1.第三人取得履行请求权的条件
首先,第三人取得履行请求权要有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依照本条规定,只有在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第三人可以直接请求债务人向其履行债务的,才构成真正的利益第三人合同,第三人才能取得履行请求权。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合同项下的权利与义务只由同当事人享有或者承担,履行请求权只归债权人享有。而真正的利益第三人合同赋予合同当事人之外的第三人履行请求权,这是对合同相对性原则的突破,自应当严格掌握,要以有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为前提。有的法律对特定的合同直接赋予第三人履行请求权,例如依据保险法的规定,对于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的保险合同,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即使不是投保人,在保险事故发生后,也享有向保险人请求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权利。除了法律规定,更多情形下的真正的利益第三人合同是合同当事人双方以合意的形式赋予第三人履行请求权。本条规定以当事人约定的方式设立真正的利益第三人合同,赋予第三人履行请求权,体现了民法的自愿原则,是对当事人双方意愿的尊重。真正的利益第三人合同结构是基本合同加第三人约款。在第三人约款中,债权人与债务人特别约定,债务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第三人可以直接请求债务人向其履行。如果合同当事人仅是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没有赋予第三人履行请求权的,不属于本款规定的真正的利益第三人合同,可以按照本条第1款规定的不真正的利益第三人合同处理。例如,发货人用货车将一批货物发送第三人,发货人与运输公司订立的货运合同为基本合同,运输公司将货物运至第三人、第三人享有的履行请求权为第三人约款。运输公司之所以将货物运至第三人,是由于发货人支付了运费。发货人使运输公司将货物运至第三人,多因发货人与第三人有对价关系,例如发货人与第三人订立了买卖合同,发货人从第三人处取得了货物对价。
其次,利益第三人合同是为第三人的利益而设置,按照民法的自愿原则,即使是为他人赋予利益,他人也有权拒绝。因此,本条对利益第三人合同还规定了第三人的拒绝权,第三人在合理期限内可以拒绝,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的,第三人就取得了直接请求债务人履行的权利,可以直接请求债务人向其履行。
2.真正的利益第三人合同的法律效果
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第三人可以请求债务人承担继续履行、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一般认为,第三人对债务人虽取得履行请求权,但由于其不是合同当事人,合同本身的权利,如解除权、撤销权等,第三人不得行使。
3.债务人的抗辩
债务人基于债务人地位对债权人所享有的抗辩,不应因向第三人履行而受到影响。因此,本条规定,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可以向第三人主张。境外立法例对此也有相关规定。例如,《日本民法典》第
539条规定,债务人得以基于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基本合同之抗辩,对抗受其合同利益之第三人。我国台湾地区"民法"第270条规定,债务人得以由契约所生之一切抗辩,对抗受益之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