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关于连带债务人之间的份额确定

发布时间:2023-04-15

本条第1款是关于连带债务人之间份额确定的规定。债权人有权要求任一连带债务人履行全部债务,这是就各连带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的关系而言的。至于在连带债务人内部关系中如何确定各自应当承担的债务份额,有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既没有法律规定也没有当事人约定,难以确定各连带债务人的债务份额的,依照本条第1款的规定,视为份额相同,即由各连带债务人平均分担债务。

该规定与境外立法例总体上也是一致的。《德国民法典》第426条规定,连带债务人在相互关系中,除另有规定外,应平均分担债务。《意大利民法典》第1298条规定,在内部关系中,连带之债由各个债务人或者各个债权人分担或分享,但是在仅为他们中的若干人的利益缔结协议的情况不在此限;如果没有不同情况,则每个人分担的部分被认为是均等的。《瑞士债务法》第148条规定,除非连带债务118|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释义益。对于选择之债中选择权的归属主体,在法律没有特别规定、当事人没有约定的情况下,如果有相关交易习惯存在,则适用该交易习惯确定选择权的归属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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