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案例
总则编第9条规定了绿色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绿色原则是落实党中央关于建设生态文明、实现可持续发展理念的要求,是贯彻宪法关于保护环境规定的要求。总则编将绿色原则提升至民法基本原则的地位,全面开启了环境资源保护的民法通道,有利于构建人与自然的新型关系。本条第3款规定是绿色原则在合同履行中的体现。依照本款规定,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避免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