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经chuanpiaozhuanhuan缺席审判

发布时间:2023-04-12

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审判

1.具体表现形式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至第一百四十五条有关开庭审理的条文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了以下几种可以缺席审判的情况:

一是在被告反诉情况下,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

二是被告及无诉讼行为能力被告的法定代理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

三是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许可中途退庭。

除上述情形,法院不得适用缺席审判程序。

因此,关于本项再审事由,重点应当:第一,审查原审法院是否以合法的方式对当事人进行传唤;第二,传票是否因特殊原因未能有效送达当事人。

关于合法传唤当事人,审判实践当中,尤其是针对简易程序案件,法官经常适用电话、传真、捎口信等方式,以书面传票以外的其他简便方式传唤当事人,这符合法律规定,也被证明是简便、高效的。但需要注意,在当事人未到庭的情况下,即便能够证明采取过上述简便方式的传唤、并且传唤内容已为当事人知晓,根据法律明确规定,还是不宜适用缺席审判程序。所以,当事人以本项事由申请再审的,审查工作的重点不在于"是否采取过传唤措施",而在于"是否采取传票传唤"。

关于传票是否有效送达当事人,应当注意《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的规定。其中第九十二条强调:只有在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情况下,才能采用公告送达的方式。采取公告送达的,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所以,审查法官不但要注意公告送达的手续是否齐备、内容是否全面,还要关注公告送达前是否穷尽了其他可能的送达手段。不仅要关注原审法院是否进行过其他方式的送达工作,还要关注原审法院是否采取合理措施以获取受送达人有效信息。由于送达工作属人民法院工作职责,所以对于受送达人是否下落不明,原审法院应当主动要求其他当事人提供必要线索,并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依职权进行调查。

2.当事人申请延期审理未被准许后缺席审判

这时法定再审事由的选择和适用可能存在争议。我们倾向认为,经向当事人依法送达传票,当事人申请延期审理并提供合理理由,法院仍按原定时间、地点开庭,当事人未到庭而构成缺席审判的,属于应当再审的情形。由于原审法院毕竟进行了合法传唤,故以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八项为妥。当事人选择申请事由不准确的,可告知其补充或变更相应申请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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