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

发布时间:2023-04-12

2.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

本项事由包括两个要素:

第一个要素是"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通常指必要共同诉讼中的当事人。所谓"必要共同诉讼",是指基于法律或司法解释的规定,多个当事人必须一同起诉或一同被诉的情形,如果相关当事人未参加诉讼,则法院必须依职权予以追加,否则将构成诉讼程序的不合法。审判实践中常见的"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有:继承案件中遗漏未明确表示放弃继承的继承人;财产共有权利人应当共同参加诉讼而未全体参加;一般保证合同中仅以保证人为被告;企业法人分立后,就分立前发生的债权债务发生纠纷,分立后的部分企业未参加诉讼;法人分支机构注销后继续以其为当事人而未将法人作为当事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私营企业挂靠集体企业并以集体企业名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发生纠纷时,未将被挂靠企业列为当事人;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的合伙组织,其成员未全体参加诉讼;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登记的业主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时,业主和实际经营者未共同参加诉讼;借用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盖章的空白合同书或银行账户的,出借人和借用人未共同参加诉讼,等等。

第二个要素是"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一般包括两种情况,一是对于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有义务通知其参加诉讼但未履行通知义务的;二是对于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追加必须共同进行诉讼但没有参加诉讼的当事人时,人民法院经审查裁定驳回当事人的追加申请错误的。

要构成本项事由,必须前述两个要素同时满足。对于本项事由的适用,需要着重审查未参加诉讼的当事人是否是必要共同诉讼人,人民法院是否向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发出了参加诉讼的通知,或人民法院对案件当事人的追加申请是否进行了必要的审查并作出了适当的处理。

需要说明的是,相对于欠缺诉讼行为能力的当事人实施诉讼行为,"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这一现象在审判实践中更为普遍,在一审裁判生效的案件中尤其如此。因此,审查法官除准确适用本项再审事由开展裁定再审工作外,还要积极、主动地总结相关问题,及时通报,预防和减少类似再审案件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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