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具体情形
本项再审事由的准确适用,需结合《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三百九十条及《审判监督解释》第十三条的规定,从以下几方面把握:
其一,该事由中的"法律"指的是"法律、法规或司法解释"。《审判监督解释》第十三条将"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中的"法律"替代解释为"法律、法规或司法解释",其中法律指的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颁布的法律;法规指的是由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司法解释指的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根据立法精神就如何具体应用某一法律或者对某一类案件、某一类问题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所作的具有普遍司法效力的解释、规定或批复等规范性文件。《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三百九十条对该事由的解释未涉及"法律"的外延,且《民事诉讼法解释》附则部分仅废止了与其规定不一致的司法解释,因此,就该事由而言,《民事诉讼法解释》未明确的部分应当适用仍然具有效力的《审判监督解释》第十三条的规定,该事由中"法律"的外延,应囊括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广义的司法解释。
其二,该事由中的"错误"需达到"导致判决、裁定结果错误的"程度。有审判就有法律适用,审理案件的过程就是适用法律的过程,即使认定案件事实也离不开法律适用,法律对生效裁判最基本的要求就是人民法院准确适用法律。但是,并非生效裁判一旦存在法律适用错误的情形就必须启动审判监督程序予以纠错。原审判决中认定某些基本事实时确有适用法律错误的情形,但是其裁判结果并无不当,对此类案件启动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再审,其裁判结果通常与原审并无区别,无疑造成了审判资源的浪费。因此《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三百九十条首先明确适用法律错误必须导致裁判结果错误,才能构成该项事由,避免因法律适用瑕疵而轻易动摇生效裁判稳定性。是以,适用该法定事由时须从严把握,从裁判结果是否错误的角度审查适用法律是否错误。
其三,该事由适用于司法解释所列明六种情形。法律作为社会科学范畴,其内容往往因认识主体的不同而有不确定性,法官、律师或当事人也会对法律规定产生不同认识。为指导人民法院对再审申请案件的审查,有利于引导一、二审法院正确适用法律,《审判监督解释》
第十三条规定了认定该事由成立的六种情形:(1)适用的法律与案件性质明显不符的;(2)确定民事责任明显违背当事人约定或者法律规定的;(3)适用已经失效或者尚未施行的法律的;(4)违反法律溯及力规定的;(5)违反法律适用规则的;(6)明显违背立法本意的。《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三百九十条沿用了《审判监督解释》的上述规定,仅将第六种情形中的"立法本意"表述为"立法原意",内涵相同。审查实践中,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上述六种情形的,应当认定再审事由成立。
其四,该事由的适用并非仅限于司法解释所列举的六种情形,遇有其他适用法律确有错误并导致裁判结果错误的情况,亦应适用该事由裁定再审。所谓适用法律,是指在民事诉讼中,法官根据认定的事实来选择与之相适应的法律,并将法律规定适用于具体个案的活动。法官在个案审理过程中,需要依据程序法律规则对案件证据进行认定,进而根据实体法律规则确认法律事实并对其进行法律评价。换言之,法律规则是最主要的判案依据和准绳。从构成要素上来看,法律规则一般包括行为模式、条件假设(假定)和后果归结三个要素,如果案件所呈现的事实满足特定法律规则的行为模式及其条件假设,只要在该法律规则中有明确的处理措施,或者能明确地在该法律规则中找到处理的根据,那么法官应当对案件事实作出符合该法律规则的司法评价。法官应当适用某一法律规则而不予适用,并据此作出错误的裁判结果,这种情形应当属于"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情形,当事人据此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再审事由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