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主要证据"的含义

发布时间:2023-04-12

1."主要证据"的含义

此处的"主要证据",是指对认定案件基本事实(关于"基本事实",参见对《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的相关分析)必不可少的、具有重要作用的证据。换言之,如果缺少该证据,案件基本事实就不能认定;或者如果有与该证据证明内容相反的其他证据,就会对案件基本事实作出不同认定,从而对裁判结果产生实质性的影响。

相对于主要证据,民事诉讼中还会出现次要证据、补强证,等等。证明案件基本事实之外的其他事实的证据是次要证据。对证明案件基本事实并非必不可少、但被用来补强其他证据证明力的间接证据,是补强证据。如果是次要证据、补强证据,即使存在伪造情节,也不宜依据本项规定再审。

需要注意的是,不可将"主要证据"与"直接证据""间接证据"的概念相混淆。根据证据与待证事实发生证明关系的方式,可以将证据分为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直接证据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明关系是直接的,单独一个直接证据可以不依赖于其他证据,以直接证明的方式对案件主要事实起到证明作用。间接证据则必须与其他证据结合起来,以推论的方式即间接证明的方式起到证明作用。单独一个间接证据不能直接证明案件基本事实。一些案件中,不依赖直接证据的存在,若干间接证据彼此互相印证、协调一致、形成整体的证据链,也可以作为对事实作出合理、准确认定的依据。另一些案件中,各方当事人可能各自提供证明内容相反的直接证据,法官必须对其中部分予以认定、部分不予采纳。所以,《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三项中规定的"主要证据",并不限于直接证据。对案件基本事实认定存在重要意义的间接证据,也应当作为主要证据予以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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