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外人申请再审的,分两种情况分别确定管辖法院:
(1)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八项以"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为由申请再审时,依《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确定管辖法院,原则上应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如果该案符合"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条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规范指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二十二条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八项规定,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申请再审,但符合本解释第四百二十三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人民法院因前款规定的当事人申请而裁定再审,按照第一审程序再审的,应当追加其为当事人,作出新的判决、裁定;按照第二审程序再审,经调解不能达成协议的,应当撤销原判决、裁定,发回重审,重审时应追加其为当事人。
(2)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案外人对驳回其执行异议的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调解书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执行异议裁定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此时,案外人应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规范指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二十三条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案外人对驳回其执行异议的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调解书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执行异议裁定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申请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