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应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发布时间:2023-04-12

3.应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1)小额诉讼案件

对小额诉讼案件的判决、裁定,当事人以《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事由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申请再审事由成立的,应当裁定再审,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作出的再审判决、裁定,当事人不得上诉。

【规范指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二十六条第一款对小额诉讼案件的判决、裁定,当事人以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事由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申请再审事由成立的,应当裁定再审,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作出的再审判决、裁定,当事人不得上诉。

(2)案外人对驳回其执行异议裁定不服并申请再审

其他当事人或案外人坚持向原审法院申请再审的,原审法院认为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规定条件的,可以作为申诉案件进行复查。其他情况下,从"案结事了"原则出发,应当优先做好息诉罢访工作,帮助当事人理解生效裁判的依据和理由,防止矛盾激化,不宜简单、粗暴地一推了之。当事人经合理释明后依然坚持申请再审的,可告知其依法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再审。

【规范指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二十三条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案外人对驳回其执行异议的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调解书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执行异议裁定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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