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对未上诉的裁判申请再审

发布时间:2023-04-12

实践中,有时会出现当事人一审未上诉、裁判生效后又申请再审的情况,其原因多种多样。有的是一审系缺席裁判,缺席的当事人错过了上诉期限;有的是因为相关证据在上诉期限届满后才被发现;有的是因为当事人经济方面的考虑。目前,法律和司法解释尚未设定这方面的条件。所以,对于一审以后没有提出上诉、此后又申请再审的,符合立案条件的,原则上应予受理。也有一些权威案例〔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8年第7期刊登的(2017)最高法民申2483号),认为:"一审胜诉或部分胜诉的当事人未提起上诉,且在二审维持原判后,该当事人又申请再审的,因其缺乏再审利益,对其再审请求不应予以支持,否则将变相鼓励或放纵不守诚信的当事人滥用再审程序,导致对诉讼权利的滥用和对司法资源的浪费。"最高人民法院在

(2019)最高法民申1613号一案中也认为,当事人对一审判决不服,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上诉,通过二审程序寻求权利救济。再审审查程序是《民事诉讼法》在特定情形下赋予当事人的特殊救济措施,是当事人在穷尽常规救济途径后的特殊救济程序。鉴于该特殊性,对当事人通过申请再审启动再审程序的条件应严格把握,否则可能导致申请再审权利的滥用,有违民事诉讼两审终审制和诚实信用原则。

因此,一审原告可就未胜诉部分提起上诉,无正当理由未上诉的,不应再通过再审程序寻求救济。人民法院可以释明以说服其自愿放弃申请。当事人坚持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经审查查明其未上诉无正当理由,又不符合其他再审条件的,可以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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