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如何认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基本事实"?

发布时间:2023-04-11

6.如何认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基本事实"?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基本事实,是指用以确定当事人主体资格、案件性质、民事权利义务等对原判决、裁定的结果有实质性影响的事实。

当事人主体资格是指当事人作为民事诉讼的重要主体在诉讼程序中享有诉讼权利和承担诉讼义务,并有权使诉讼程序发生、变更或消灭等的可能性。

案件性质主要是指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如何给某一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定性,是人民法院处理民事案件的关键问题。

关于涉及民事权利义务的事实,所谓民事权利,是法律所保护的民事利益,所谓民事义务,是义务主体为满足权利主体的利益,应当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拘束力。二者是对立统一的关系,构成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

从因果关系上看,基本事实是原因,查清了该事实才能使原判决、裁定的结果正确,缺乏该事实的认定将影响到原判决、裁定的结果公正性。从逻辑关系上看,该事实是裁判正确与否的充分条件,如果该事实缺乏证据证明,则裁判将可能得出错误的结果。

[参见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贯彻实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编著:《最高人民法院新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22年版,第73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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