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哪些属于严重违反法定程序,应当发回重审的情形?

发布时间:2023-04-11

3.哪些属于严重违反法定程序,应当发回重审的情形?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三条规定,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六种情形:(1)遗漏当事人的;(2)违法缺席判决的;(3)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的;(4)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未回避的;(5)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的;(6)违法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注意事项:第二审人民法院应严格适用二审发回重审的程序性事由,只有违反法定程序属于上述六种情形的前提下,才可以发回重审,以依法保护当事人的辩论权利和审级利益,防止无原则无条件发回重审,浪费司法资源。

[参见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贯彻实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编著:《最高人民法院新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22年版,第71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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