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如何理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二条规定的"瑕疵"?
该条中"瑕疵"是指较小的错误、缺陷,但这种错误不属于文字性缺陷,不能通过裁定补正的方法予以纠正,同时,存在瑕疵的部分仅仅限于认定事实、适用法律以及阐述理由部分,裁判结果有错误的,无论错误大小,都不能适用该条的规定。
由于裁判文书认定的事实是无须证明的事实,为了避免影响当事人,案外人在其他案件中的权利,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于发现的瑕疵和缺陷,必须在二审判决、裁定阐述理由部分予以纠正,不能置之不理。
[参见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贯彻实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编著:《最高人民法院新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22年版,第728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