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关于第二审程序中当事人诉讼请求的处理

发布时间:2023-04-11

(二)关于第二审程序中当事人诉讼请求的处理

1.对于当事人未对一审遗漏诉讼请求或者超出诉讼请求提起上诉,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否纳人审理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十一项规定的诉讼请求,包括一审诉讼请求、二审上诉请求,但当事人未对一审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提起上诉除外。因此,二审依职权纠错的情形,应严格限制在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形,对于当事人未对一审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提起上诉的,不应将此纳入二审的审理范围。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条]

2.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上诉,而在二审中对一审判决提出异议的,如何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应当针对当事人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问题进行审查,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上诉,而在二审中对一审判决提出异议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予审查。

[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8年第9期]

3.二审开庭时,原审原告增加诉讼请求或者原审被告提出反诉的,如何处理?

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增加独立的诉讼请求,或者原审被告提出反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就新增加的诉讼请求或者反诉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双方当事人同意由第二审人民法院一并审理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一并裁判。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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