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第二审程序中涉及管辖的问题

发布时间:2023-04-11

(一)第二审程序中涉及管辖的问题

1.按二审程序审理的案件,人民法院发现一审违反专属管辖的,应如何处理?

人民法院依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案件,认为第一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违反专属管辖规定的,应当裁定撤销原裁判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九条]

2.按二审程序审理的案件,人民法院发现一审违反级别管辖的,应如何处理?

关于第二审人民法院发现第一审程序存在违反级别管辖的情形,如果当事人并未在第一审程序中提出管辖权异议,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处理,现行法律司法解释并未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即使在当事人应诉的情况下,人民法院亦应当对是否违反级别管辖予以主动审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标准的通知》属强制性程序规定,各级人民法院应当严格遵守。如擅自突破级别管辖标准受理的,二审法院应当裁定撤销原判,根据立案标准和当事人诉讼请求,符合该二审法院的一审立案标准的,一并裁定本院作为第一审法院重新审理,符合基层人民法院立案标准的,一并裁定交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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