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二审撤回起诉和撤回上诉

发布时间:2023-04-11

(六)撤回起诉和撤回上诉

1.撤回上诉和撤回起诉的时限:撤回起诉及撤回上诉的申请应当于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提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一条]

2.当事人申请撤回上诉的,应注意事项:(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五条的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2)在第二审程序中,当事人申请撤回上诉,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一审判决确有错误,或者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不应准许。

3.当事人申请撤回起诉,应注意事项: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准许撤诉的,应当一并裁定撤销一审裁判。原审原告在第二审程序中撤回起诉后重复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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