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对于一审即存在而当事人未提供、二审中首次出示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否组织质证?

发布时间:2023-04-11

(三)对于一审即存在而当事人未提供、二审中首次出示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否组织质证?

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据不同情形可以不予采纳该证据,或者采纳该证据但予以训诫、罚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八条第二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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