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合同纠纷共同诉讼当事人

发布时间:2020-06-20

以建设工程筹建处或临时机构的名义发包建设工程发生纠纷后,如果该建设工程筹建处或临时机构已经批准成立并已有法人资格,应由其作为诉讼主体起诉或应诉;如仍是建设工程临时机构,尚未办理正式审批手续或被撤销的,由成立或者开办该单位的组织作为诉讼主体进行起诉或应诉。

实行内部承包经营的施工企业因建设工程合同产生纠纷后,如果该企业是法人组织,则由该企业为诉讼主体进行起诉或者应诉;如果该企业不是法人组织,则列该企业和承包人为共同当事人参加诉讼。

合作建设工程并对建设工程享有共同权益的,其中一方因与建设工程合同向对方纠纷时,其他合作人应列为共同原告或被告。

因工程质量引起的纠纷,发包人可以总承包人、分包人和实际施工人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发包人只起诉承包人,如存在转包事实的,则应追加实际施工人为共同被告,并要求与承包人对工程质量承担连带责任。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发包人并非建设工程项目的所有人,并以自己的名义实际履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建设工程项目的所有人与建设工程发包人共同成为诉讼主体进行建设工程纠纷案件的起诉或应诉工作。

代建工程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与承包人签订并履行建设工程合同的,一般应当将委托人与受托人列为共同诉讼主体进行起诉或者应诉。施工单位为原告的,要区分签订施工合同时知道或者不知道存在的情况;

如知道,施工单位可以代建方和项目业主为共同被告;如不知道,施工单位在代建方向其披露委托人后,只能只能对代建方和项目业主择其一主张权利,要求被择定的人承担相应的合同责任。

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明确约定合同义务由受托人或委托人一人承担的,则应当以受托人或委托人一人为诉讼主体进行诉讼或者应诉。

因拖欠工程款引起的纠纷,实际施工人可以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提起诉讼;转包人、违法分包人提出将发包人列为第三人的,并对其主张权利而发包人对转包人、违法分包人有负有义务的,可将发包人列为第三人;如转包经发包人同意,即属合同转让,应直接列发包人为被告。

如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代理案件的建筑律师要注意,共同诉讼当事人,不一定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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