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当庭调解与庭外和解

发布时间:2023-04-06

(二)当庭调解与庭外和解

1.进入审理阶段后,人民法院在庭前会议、当庭或法庭辩论终结后判决前,还可以进行调解。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五条]

2.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也可以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确认和解协议制作调解书。双方当事人申请庭外和解的期间,不计入审限。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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